法律分析:
1.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办理营业执照。
2.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主管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人员的健康证(食品企业)、上岗证(特种设备)以及日常的监督检查。
3.生态环境局主管收取排污费。
4.国税、地税局收取每年的税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 第二十九条 按照《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私营企业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
(二)监督私营企业依照登记事项和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制止和查处私营企业的违法经营活动;
(四)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经营,制止对私营企业的摊派;
(五)指导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
(六)国家授予的其他管理职责。
《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私营企业进行业务指导、帮助和管理的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是指工业、矿产资源、建筑、交通运输、商业、能源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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