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
纳税人名称(盖章)单位地址主管税务机关(全称)纳税人识别号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重组日: 重组业务开始年度: 重组业务完成年度:重组交易类型□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债务人□股权收购□收购方□资产收购□收购方□合并□合并企业□分立□分立企业企业在重组业务中所属当事方类型□债权人□转让方□转让方□被合并企业□被分立企业□被收购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被分立企业股东□(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比例 %定的比例。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意见 (受理专用章) 年 月 日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重组业务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如没有则填“无”):纳税人声明谨声明:本人知悉并保证本表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填表人: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
1.本表为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时填报。涉及两个及以上重组交易类型的,应分别填报。
2.“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债务重组中重组所得超50%的,只需填写条件(一),债转股的,只需填写条件(一)和(五);合并中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合并,只需填写条件(一)、(二)、(三)和(五)。
3.本表一式两份,重组当事方及其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4.除法律形式简单改变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重组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 附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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