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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2020-06-09 来源:要发发教育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试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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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3年6月13日 发布者: 总管理员 文章作者: 阅读(833) | 评论(0)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快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1]98号)规定,结合湖北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评审条件(以下简称《条件》)。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着眼于中小学教师的长远发展;充分考虑教书育人的实践性、专业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修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

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襄阳市、黄石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县教科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人事代理机构中,现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晋升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

第四条 中学和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牢固树立责任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长期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注重学习,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任务。 四、身心健康,能够承担正常教学教研工作。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正常申报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五年以上。

(二)高级教师

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二年以上;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五年以上;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五年以上。

(三)一级教师

具备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二年以上;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四年以上;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四年以上;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五年以上。

(四)二级教师

具备硕士学位;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二年以上;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三年以上。

(五)三级教师

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一年期满并考核合格;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一年期满考核合格。

二、 破格申报条件

(一)破格申报正高级教师

不具备规定学历,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七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四项以上,可破格评审正高级教师。

1、优质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任务,效果显著,成绩突出,得到承认。

2、获特级教师或国家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3、所培养的优秀学生参加国家、省级学科竞赛、科技活动获奖,本人获省级以上指导教师奖2次以上。

4、受聘参加市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的编写,经省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并在市以上范围使用推广并正式出版。

5、公开出版学术专著2部或与他人合著2部(内容应占合著大部分)。

6、在国家级学术刊物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教学研究论文2篇以上(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和增刊以及

相关学科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的交流材料,所发表文章必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专业相关)。

7、从事艺术、体育教育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省级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得三等奖2次以上;或本人指导的学生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省级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一等奖2次以上。

8、职业中学从事专业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劳动等部门主办的省级以上技能竞赛中获得一等奖1次以上,或在市级技能比赛中获得一等奖2次以上。

(二)破格申报高级教师

不具备规定学历,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七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四项以上,可破格申报高级教师。

1、优质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教研工作任务,效果显著,成绩突出,得到承认。

2、获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师德先进个人、学科带头人等荣誉称号。

3、所培养的优秀学生参加国家、省级学科竞赛、科技活动获奖,本人获省级以上指导教师奖1次以上。

4、受聘参加市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的编写,经省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并在市以上范围使用推广并正式出版。

5、公开出版学术著作1部或与他人合著1部(内容应占合著大部分)。

6、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教学研究论文2篇以上(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和增刊以及相关学科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的交流材料,所发表文章必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专业相关)。

7、从事艺术、体育教育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省级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得三等奖1次以上;或本人指导的学生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省级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一等奖1次以上。

8、职业中学从事专业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劳动等部门主办的省级以上技能竞赛中获得二等奖1次以上,或在市级技能比赛中获得二等奖2次以上。

(三)凡破格申报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近五年年度考核,至少有两次为优秀。

第七条 教学工作量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

申报正高级教师职称(职务)除具备以上述基本学历、资格条件外,不同类型学校、教科研机构,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中学

(1)专业课教师出色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80学时以上,能够出色完成教学任务。

(2)专业课教师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10年以上。

(3)学生评议满意度、教师评议优秀率、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均须达到85%以上。

2、职业中学

(1)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80学时以上(其中实训指导课120学时以上)

(2)专业课教师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10年以上;任现职以来每两年必须在企业实践1个月以上;

(3)持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等级证书;

(4)学生评议满意度、教师评议优秀率、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均须达到85%以上。

3、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

(1)专业课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00学时以上。

(2)专业课教师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10年以上。

(3)学生评议满意度、教师评议优秀率、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均须达到85%以上。

4、教科研机构:

(1)专业课教师任现职以来主持并完成省级教科研课题不少于1项。

(2)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60天,执教市级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6次。

兼任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教师,其授课时数不得少于本学校专业课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二分之一。校级领导任高级教师以来累计授课时数不得少于本校专业课教师三年的工作量,累计担任主任5年以上。

二、高级教师

申报高级教师职称(职务)除具备以上述基本学历、资格条件外,不同类型学校、教科研机构,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中学

(1)专业课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学时以上。

(2)专业课教师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5年以上。

(3)培养、指导至少3名二级、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

(4)学生评议满意度、教师评议优秀率、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必须达到80%以上。

2、职业中学

(1)专业课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学时以上(其中实训指导课120学时以上)。

(2)专业课教师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5年以上。

(3)培养、指导至少2名二级、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4)学生评议满意度、教师评议优秀率、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必须达到80%以上。

3、初级中学:

(1)专业课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80学时以上。

(2)专业课教师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5年以上。

(3)培养、指导至少2名二级、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4)学生评议满意度、教师评议优秀率、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均须达到80%以上。

3、小学(幼儿园)

(1)专业课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480学时以上(农村小学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60学时以上)

(2)专业课教师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5年以上

(3)培养、指导本校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

(4)教师评议优秀率、家长评议满意度、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均须达到80%以上。

4、教科研机构:

(1)任现职以来主持并完成本学科的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不少于1项。

(2)培养、指导二级、三级教师不少于5名,并取得一定成绩。

(3)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科研不少于50天,执教县级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4次。

兼任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教师,其授课时数不得少于本学校专业课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二分之一。校级领导任一级教师以来累计授课时数不得少于本校专业课教师三年的工作量,累计担任主任3年以上。

三、一级教师

申报中小学一级教师职称都除具备以上述基本学历、资格条件外,不同类型学校、教科研机构,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中学(职业中学)

(1)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学时以上(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能够熟练掌握一门专业技能,独立承担一门专业技术课的理论教学和对学生的实习实训指导任务,实训指导课不少于120学时)

(2)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3年以上,具有较强的班级管理能力;

(3)培养、指导至少1名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4)学生评议满意度、教师评议优秀率、学校委员会评议优秀率均须达到80%以上。

2、初级中学

(1)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80学时以上(农村初级中学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00学时以上)。

(2)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3年以上,具有较强的班级管理能力;

(3)培养、指导至少1名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4)学生评议满意度、教师评议优秀率、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均须达到80%以上。

3、小学(幼儿园)

(1)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480学时以上(农村小学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学时以上)

(2)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三年以上,能胜任班主任工作。

(3)教师评议优秀率、家长评议满意度、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均须达到80%以上。

4、教科研机构:

(1)任现职以来主持并完成本学科1项以上教科研课题。

(2)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40天,执教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2次。

第八条 凡申报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均需参加专业技术水平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九条 凡申报教师职称的人员,必须持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 对计算机、外语按湖北省职改办《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鄂职改办[2011]12号)执行。

第三章 评审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

(一)教育教学工作能力条件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

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能力强,专业知识功底深厚,基本功扎实,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艺术精湛,形成了独到的教学风格,教育教学业绩显著。

3、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4、在学科教学中能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在指导、培养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业务领域享有较高的声誉,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型教师。

5、获省级及以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之一。乡镇以下中小学获市级以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之一。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要具有省级认证的“双师型”资格。

(二)学术(科研)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需具备以下五项条件中三项,在乡镇以下连续任教20年以上的农村教师可具备五项条件中二项:

1、承担市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或观摩教学课2次,并获得较好的效果;或在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

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一等奖1次;或获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次。

2、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或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以上(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和增刊以及相关学科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的交流材料,所发表文章必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专业相关)。

3、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与他人合著1部(内容应占合著大部分)。

4、受聘参加市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教师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编写的教材在市级及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正式出版。

5、积极参加各级教育学会、教研、科研部门组织的教研、科研活动。获得奖励为:省级三等奖及以上2次;或市级二等奖及以上2次;或县级及以上一等奖2次。

二、高级教师

(一)教育教学工作能力条件

1、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2、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3、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4、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5、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二)学术(科研)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需具备以下五项条件中二项,在乡镇以下连续任教20年以上的农村教师可具备五项条件中一项:

1、承担县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或观摩教学课1次,并获得较好的效果;或在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一等奖1次;或获市级及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次。

2、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市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和增刊以及相关学科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的交流材料,所发表文章必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专业相关)。

3、受聘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教师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编写的教材在县级及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正式出版。

4、积极参加各级教育学会、教研、科研部门组织的教研、科研活动。获得奖励为:省级三等奖及以上1次;或市级二等奖及以上1次;或县级及以上一等奖1次。

5、获市级以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等项目之一荣誉称号。乡镇以下中小学获县级以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等项目之一荣誉称号。

三、一级教师

(一)教育教学工作能力条件

1、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2、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3、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4、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二)学术(科研)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需具备以下八项条件中二项,在乡镇以下连续任教15年以上的农村教师可具备八项条件中一项:

1、积极参加各级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教研文章在县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中进行书面交流1次并获得好评;或乡镇级以下学校教师在乡镇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中进行书面交流2次并获得好评。

2、参加乡镇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观摩教学课1次以上,获得好评;或在乡镇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一等奖1次以上。

3、在县以上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和增刊以及相关学科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的交流材料,所发表文章必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专业相关)。

4、受聘参加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进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的编写工作,编写的教材在县范围内推广使用或正式出版。

5、参与教育教学研究和教改实验,或结合教学实际,参加本地经济、教育社会调查,写出有一定价值的科研报告或调查报告,受到乡镇以上主管部门的肯定和推广。

6、获县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

7、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县级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奖1次。

8、能结合教学特点,自制教具,加强直观教学,取得明显教学效果,受县以上教研部门的肯定。

四、二级教师

(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二)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五、三级教师

(一)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三年内不能评聘中小学教师职称:

(一)师德严重失范,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拒绝承担教育教学及班主任工作的;不能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工作业绩,谎报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的;

(五)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第十二条 民办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可参照本《条件》执行。

第十三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仅适用于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试点期间的评审。待国家、省颁布新的评审条件时,按新的条件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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