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4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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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分钟前
国家原则上尊重合法民间借贷行为之自治,然为维系良好市场环境,以下三类借贷行为无法获得法定保护:
1、涉及非法集资的民间借贷行为;
2、借款方明知或应知出借方以金融秩序违规转贷获利的情况下仍进行借贷;
3、出借方已知或应知借款人将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形;
4、触犯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例如因不当男女关系产生的分手费用、“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用、债务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