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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248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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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企业需注册。

第三条 海关总署负责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注册后,企业才能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

第二章 注册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注册条件包括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主管当局批准、合法生产和出口、符合检验检疫要求。

第六条 注册方式包括推荐注册和企业申请注册。

第七条 部分食品需由主管当局推荐注册。

第八条 推荐注册需提交相关材料。

第九条 其他食品企业需自行或委托申请注册。

第十条 注册申请需包含企业基本信息。

第十一条 注册材料应为中文或英文。

第十二条 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由企业负责。

第十三条 海关总署评估后决定注册。

第十四条 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五条 注册企业需在食品包装上标注注册编号。

第三章 注册管理

第十六条 海关总署对注册企业进行复查。

第十七条 注册信息变更需提交变更申请。

第十八条 企业需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九条 不符合注册要求的企业将被注销注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国际通报疫情、发现严重问题时,暂停进口。

第二十一条 海关总署负责解释规定。

第二十二条 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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