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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等倒塌致人损害的责任,首先由该建筑物的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然而,若能证明建筑物不存在质量缺陷,则无需承担责任。相反,若倒塌由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或第三方原因引起,责任则由他们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若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需承担连带责任。但若能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无需承担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赔偿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在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或第三方原因导致的损害时,他们应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责任分配取决于倒塌的原因。在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下,若能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则无需承担责任。相反,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或第三方应承担侵权责任。责任分配明晰,旨在维护受害者权益并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