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小时前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1小时前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若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服刑满二年后可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若有重大立功表现,服刑满二年后可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经过一次或多次减刑后,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这一期限不包含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这意味着,即便罪犯表现出悔改或立功,其最终刑期也必须达到十五年以上。
特别指出的是,如果死刑缓期执行罪犯不属于减刑的范围,即最低服刑期为17年(15年加上2年考验期),那么他们在减刑时不受最低刑期。
因此,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罪犯而言,即便表现出良好行为,其实际服刑期依然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保公正性和威慑力。这也体现了法律对犯罪行为的严肃处理和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