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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没有工作的直接抚养一方,其支付子女抚养费的额度,需考虑其实际收入情况。若无固定收入,可参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按月收入的20%至30%计算。若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可采用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条文,离婚后,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承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双方应协议确定负担费用的数额和期限,若协议不成,则由判决。上述协议或判决,不影响子女在必要时向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合理要求。
在没有工作,收入不稳定的情况下,直接抚养方应尽力维持子女的基本生活需求。若无法通过收入支付抚养费,可考虑用其他财产折抵。财产折抵应以子女的实际需求和家庭状况为依据,确保子女获得合理的抚养支持。
若直接抚养方确实力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应积极寻求法律援助,通过判决获得公平合理的抚养费。同时,也可寻求社会福利或公益组织的帮助,为子女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总之,离婚后无工作的直接抚养方支付抚养费的原则是实际收入为基准,兼顾子女需求和社会公正。在任何情况下,应确保子女获得足够的生活支持,促进其健康成长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