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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主要主管机关是民政局,执行程序为双方需亲自前往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申请。此申请需携带相关证件。民政局工作人员将会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将会在离婚冷静期过后颁发离婚证。
依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若自愿离婚,需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该协议应包含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配以及债务处理等事宜的协商一致意见。
在申请离婚登记后,民政局会在三十天内进行审核。若在此期间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若双方都愿意继续离婚过程,在前款规定的期限结束后三十日内,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若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政局在确认双方确实自愿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将会予以登记并发放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