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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若涉案双方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已经签订和解协议且已全面执行,而被害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人群体随后仍提出附加民事诉讼请求,那么此种情况下,由人民*裁定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
然而,如存在确凿证据证明该和解过程违背了自愿、合法原则,则应当另当别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