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0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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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4分钟前
本村家庭人口全部消亡的农户家庭农村承包土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农户已不存在,应依法由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期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