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8 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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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1小时前
一、立法梳理
1、《刑法》
第238条第1款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 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第3款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最高人民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非法拘禁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构成情节严重,达到机关的立案标准。
4、刑法第29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简要分析
本案中,
1、并没有致人重伤、死亡的情节,所以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也只能理解为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刑法第62条)。
2、楼主为刑法第29条规定的教唆犯,而其他打手之类的为实行犯,教唆犯通常为主犯,在本案中亦为主犯,不过主犯也是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处罚了,如果是3年以上那就是加重处罚了。
不过,实践中,教唆犯得认定具有一定难度,因为教唆者、实行者均可以拒不承认,但可以肯定的是对实行者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是没有问题的。
只是有这种可能性。因为刑事责任的承担取决于机关举证责任的范围和力度、辩护律师的辩护能录、实行犯对于受人指使的行为是否供认(就是被抓的那些人),所以还是有些悬念的。
最后总结:
你认罪,你就主犯,你朋友的罪名就轻很多。
你不认罪,不承认自己教唆,那你朋友有事,你的罪会轻很多。
热心网友 时间:1小时前
【取保后审请问会怎么判】一般判缓刑。
建议:积极做一做的工作,力争“免于刑事处分”。这样处理对当事人今后好处多多。
热心网友 时间:1小时前
您好!
你没有打他,所以,真正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是你叫来的人,所以,你的情节较轻,最大的可能是判处你缓刑的。
希望能帮助你
热心网友 时间:1小时前
虽然事情是我引起的…我怀疑对方炸赌所以骗他出来的…但人是我爸叫的我不认识而且我没打他…但我爸和他朋友问他炸赌经过他不承认…我爸就和他朋友打了他而且还在河里淹了他一下…后来我和我爸就被抓了判了非法拘禁…又花了几万赔受害者当医药费叫他写了和解书…又搞关系都取保后审…但都四个多月了我爸的朋友都没有抓住…今天去派出所做笔录说一定要起诉的…请问会怎么判我们…
热心网友 时间:1小时前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所谓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作为非法拘禁罪严重情况的殴打、侮辱是否包括殴打、侮辱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形,应当包括轻伤罪和侮辱罪在内,但是不应包括重伤害的故意伤害罪在内,对于过失造成重伤的,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结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伤的,则应根据本条第2款的转化犯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所谓“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仅仅是指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且不包括以轻伤为故意而过失地造成重伤的情形在内,因为这种情形仍为故意重伤罪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