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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9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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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6 07:44

广东省针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制定了严格的条例,旨在强化监督管理。


首先,日常监管强调第十三条,管理部门需建立检查制度,通过巡查和抽查确保商品质量,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处理,并要求制作详细记录,确保公正执行。管理部门还需加强执法装备,提升现场检测能力。


第十四条中,管理部门制定监督抽查目录,重点抽查危害人体健康、重要商品及消费者反映问题的商品,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目录。在必要时,可以对商品进行检测,但需合理取样并免费进行。


第十五条,对于涉及人体健康的重要商品,如食品、药品等,其监管信息应公开透明。网络交易也不可忽视,管理部门需监管电商平台,打击假冒伪劣网店,并鼓励公众举报。


第十七节,管理部门强调跨部门协作,互通信息,针对重点、疑难案件进行联合执法,确保执法效率。


在查处案件时,执法权力明确,如询问相关人员、检查相关物品、查封扣押可疑商品,并规定了执法程序和人员要求。


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查处的商品,需送检并由法定机构出具报告。经鉴定非假冒伪劣商品,则及时解除查封并赔偿损失。


专项查处活动中,组织对重点商品、市场和地区进行严厉打击,加强商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监管。


信用信息管理中,管理部门记录违法行为,公开处罚信息,实施分类监管,对多次违法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加强重点监管。


监管工作考核方面,将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纳入社会管理综合考评,对相关部门进行严格监督和责任追究。


以上条例确保了对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强有力监管,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
扩展资料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经1999年9月24日广东省九届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十一届常委会第20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2年9月28日广东省十一届常委会第36次会议修订,2012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查处范围、监督管理、社会监督、法律责任、附则6章69条,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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