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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5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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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15:30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 - 总则

本预案旨在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升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能力,确保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以及环境保护,促进社会全面发展与可持续性。



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其他相关法律、行规制定。



突发环境事件根据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包括死亡30人以上,中毒100人以上,经济损失1000万以上等严重后果。
重大事件(Ⅱ级):涉及死亡10至30人,中毒50至100人,生态功能受损,水源地污染等。
较大事件(Ⅲ级):涉及3至10人死亡,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3类放射源丢失等。
一般事件(Ⅳ级):死亡3人以下,跨县级纠纷,4、5类放射源丢失等。


本预案适用于处理超出地方能力的环境事件、跨省环境事件以及或环保部际联席会议协调的次生环境事件。



工作原则主要包括: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监测与管理,建立防范体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确保快速反应和部门协同;以及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提高应对能力。





扩展资料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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