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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5 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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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1 04:0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明确质量责任,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生产者、经营者、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储运、经销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药品、食品卫生、进出口商品、计量器具、船舶、锅炉压力容器等质量监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本行业、本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具体办法,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的规划、协调和审定,培训和考核监督检验人员;
  (三)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产品质量监督计划;
  (四)负责产品质量争议仲裁的管理工作;
  (五)依法查处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办法,制定在本行业、本部门内实施的具体措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指导和监督企业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完善质量体系,健全质量检验制度,培训和考核质量管理检验人员;
  (三)督促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进行整改;
  (四)依法处理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第六条 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以及其他社会团体、新闻机构、用户和消费者,有权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第七条 各级应当加强对质量监督工作的领导,把产品质量监督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第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的重点是:
  (一)有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产品;
  (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
  (三)获得优质荣誉的产品;
  (四)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
  (五)与群众关系密切的产品。第二章 监督和检验第九条 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和下级计划服从上级计划的原则,制定统一的产品质量监督计划。计划由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向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其协调商定后发布。
  产品质量监督计划中按照国家监督抽查制度进行的省级监督抽查产品目录,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送省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审查。第十条 产品质量监督计划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分别实施,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产品质量监督计划的实施,并汇总发布监督检查结果。
  违反产品质量监督计划的监督检验,受检单位有权拒绝。第十一条 对质量问题反映较多的产品,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单独组织或者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时进行查处。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现有技术力量和检验设施。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划、审查,并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证书和印章。第十三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法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
  (二)承担产品质量争议的仲裁检验;
  (三)承担报审和获奖优质产品的质量检验;
  (四)承担新产品投产前的质量鉴定检验。第十四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依据是产品的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对其检验结果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质量监督检验所需的样品,由质量监督检验人员向受检单位随机抽取。抽取样品的数量,依照规定执行;未规定的,由省和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有关规定确定。
  检验后的样品,除检验损耗或者另有规定外均应当发还。第十六条 质量监督人员和检验人员在执行质量监督、检验任务时,应当同时出示本人质量监督检验证件、单位介绍信和质量监督任务书;需要抽样检验的,还应当使用抽样联单并告知收费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的,受检单位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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