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5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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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1 13:39
三属人员特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以及病故军人遗属。我国规定,对于满足一定条件的这三类遗属,将发放定期抚恤金。具体条件包括:1. 父母、配偶若无力谋生或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2. 子女未满18岁或虽已成年但因病或教育需求无法自养;3. 兄弟姐妹未满18岁或虽已成年但因病无自养能力,且由该军人生前抚养。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八条,现役军人死亡,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则批准为烈士:1) 在战斗中牺牲或因战伤治疗无效死亡;2) 因执行任务被敌杀害或被捕不屈遭杀害;3) 抢救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应对突发事件时牺牲;4) 执行军事演习等任务时死亡;5) 在外交任务或国际援助任务中牺牲;6) 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若现役军人执行任务时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也视同烈士。
第九条明确了现役军人死亡确认为因公牺牲的情形,包括:1) 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因意外死亡;2) 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3) 患职业病死亡;4) 执行任务或工作岗位上因病突然死亡或医疗事故死亡;5) 其他因公死亡情形。若军人执行非战斗、边海防执勤或抢险救灾任务时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也按因公牺牲对待。
第十条规定,除因战、因公致残后死亡外,现役军人因其他疾病死亡确认为病故。非执行任务死亡或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也按病故对待。军人病故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机关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