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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后恍然大悟!民事诉讼的举证期是多长时间?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1 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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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12 06:11

大家都知道,现在很多人都在为民事纠纷在烦恼,还有很多人因为这个打起了官司,打官司的举证这个步骤是不可避免的,是有一定的期限的,那么,民事诉讼的举证期是多长时间呢?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举证期限的确定有两种情形:当事人协商和指定。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的,须经人民认可。指定的,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天,从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在送达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在该通知书中,将告知指定的举证期限。如果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协议举证期限的,可以达成协议,并经许可,协议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天。

一、延长举证期限的情形有什么?

(一)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这是举证期限的延长的必备条件。所谓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指当事人及其律师因客观的、无法克服的困难,不能在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收集和向提交证据。

(二)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出延期举证之申请,此谓举证期限的延长的形式要件。民事诉讼期间的延长一般以当事人申请为限,而举证期限的延长则完全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不依职权确定期间的延长。

二、证据交换的时限规定有什么?

1、经当事人申请,人民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2、人民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3、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指定。人民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4、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举证期限一般来说可以双方协商,如果由指定根据最新的民事诉讼法举证期间相关规定,举证期限由原来的不少于30天缩减于不少于10日或15日,对于日期根据一审二审不同阶段进行划分,更有利于调查案情,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办案效率,所以当事人在进入诉讼程序后务必尽快搜集证据,以免证据由于时间的拖延而损毁,更免于由于超过举证期限而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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