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1 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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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8 23:02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明确指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予以保密。若泄露患者隐私或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承担侵权责任。
隐私权是个人对其个人信息和私人活动享有的支配权,包括但不限于身体隐秘部位、个人经历、财产状况、健康状况等。隐私权分为四项基本权能:隐私隐瞒权、隐私利用权、隐私维护权和隐私支配权。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有权允许医生对其隐私进行合理检查和了解。
《民法总则》规定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依法获取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传输、买卖、提供或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民法典》人格权编对此进行了进一步规定,强调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患者的患病信息属于敏感信息,泄露此类信息可能对患者造成极大伤害。《侵权责任法》专门规定了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强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保密义务。如果泄露患者隐私或未经患者同意公开病历资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害患者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是最常见的方式,赔礼道歉也是有效方式,但通常选择非公开方式以避免对患者造成二次伤害。赔偿损失主要针对精神损害,按照《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进行赔偿。
关于本条适用,旨在强调对患者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保密义务进行明确。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任,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侵权责任构成上讲,本条规定的侵权行为类型属于过错侵权,应遵循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
医师法第二十三条要求医师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依法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医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违反保护隐私和信息规定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则指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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