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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的第一章 总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1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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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8 20:29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加工、转换、利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工作应当遵循引导、市场调节、结构优化、技术推动、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是节能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做好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本省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每年向上一级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节能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研究开发新能源技术和节能新技术,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内容,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技术和技能,增强全民节能意识,提倡并推行节约型消费方式。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8 20:35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加工、转换、利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工作应当遵循引导、市场调节、结构优化、技术推动、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是节能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做好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本省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每年向上一级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节能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研究开发新能源技术和节能新技术,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内容,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技术和技能,增强全民节能意识,提倡并推行节约型消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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