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7 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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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0 12:31
失业证丢失以后可以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办理的程序是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同时在报纸刊登声明。可是问题的关键在于,失业证丢失的情况下根本就不需要登报,直接向发证机关申报挂失补办即可。总不见得当事人还自己非要刊登遗失公告。
一、失业证丢失如何登报?
遗失声明一般要求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才有效,网络发布是无效的,不具有遗失声明的法律效力。具体程序,是在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同时在报纸刊登声明,失业证丢失,向发证机关申报挂失补办即可。
劳动者《失业证》,是是劳动者失业期间享受就业服务、办理录用登记的资格凭证,也是合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证明。劳动者《失业证》丢失的,不需要登报申明,持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资料,直接到之前办理《失业证》的公共就业服务中心申报挂失补办即可。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什么?
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对象资格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2、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有些行政单位出具的书面文书在丢失的情况下就需要登报,比如说营业执照或者公司的法人章等。但是,失业证丢失以后的补办流程是非常简单的,当事人没有必要着急忙慌的先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公告,补办失业证的这件事情自己先到发证机关就更清楚了,如果不补办失业证,恐怕就没办法领取失业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