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5 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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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15 20:17
第五百九十七条【无权处分效力之规定】当出卖人未能合法地行使处分权从而导致所售标的物的所有权无法实现转移时,买受人有权通过解除买卖合同的方式,并要求出卖人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若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法律、行规明确禁止或严格相关标的物的转让,则应遵循该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基本义务之阐述】出卖人负有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提供提取标的物的单据,以及完成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义务之规定】出卖人应当根据买卖双方的约定或交易惯例,向买受人交付除提取标的物单证之外的其他相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在标的物尚未实际交付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而在交付后,则由买受人承担此项风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