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5 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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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2 10: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明文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类似人员进行逮捕之后所进行的侦查工作,其羁押期限绝不能突破两个月的法定限度。
然而,当案件的情况较为复杂或者期限届满之后仍无法完成侦查任务的时候,可以经过上一级人民*的审批,适当予以延长一个月的时间。
然而,第一百五十八条同时也明确表示,下列类型的案件在遵循上述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结束后仍然不能够顺利结束侦查工作的话,需要得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批准或者决定许可,才能再行延长时间两个月:
首先是地处极为偏远、交通状况极其不便的地方法庭受理的重大复杂案件;
其次呢,也是被称为“重大犯罪集团案件”的典型案例;
紧接着,是那些有流动特性并在不同地域实施犯罪行为的复杂案件;
最后,也是最为复杂的一类案例——犯罪涉及面广泛且取证过程困难重重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