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5 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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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8分钟前
“终本”是指在穷尽了执行措施的前提下,仍无法将案件执行完毕,故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作结案处理,在发现财产线索后继续恢复执行。
网友咨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应该载明哪些内容?
律师解答: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
(二)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三)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四)实现的债权情况;
(五)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执行案件可以作结案处理。人民进行相关统计时,应当对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案件与其他方式结案的案件予以区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应当依法在互联网上公开。
律师补充: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执行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五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