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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法律责任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5 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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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8 06:48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了一系列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或授权单位将实施相应的处罚。

一、无证运输木材的行为,将被扣留运输工具并没收产品,处理完毕后归还运输工具,罚款额度在1000元至10000元之间。无证经营、加工木材,将被取缔并处以罚款,擅自进入木材市场外收购木材也将被没收产品并罚款。

对于违反第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其他森林法规行为,将依据《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严重违法情节,如抗拒、阻碍执法,殴打执法人员,盗伐、滥伐、哄抢林木,故意毁坏林木等,将面临刑事责任追究,可能包括劳动教养、拘留或罚款,甚至赔偿损失和补植。

负责人在任职期间,若因工作失职导致乱砍滥伐,森林严重破坏,将被追究责任。林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包庇违法者,将受到行政处分,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若对处罚决定不满,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林业行政部门申请复议或起诉。逾期未执行处罚决定的,相关部门将申请强制执行。

该条例自1994年7月1日起执行,取代了1987年3月7日的《广东省森林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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