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5 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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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8 00:04
高等学校为了加速培养适应国家建设需求的多学科、高层次专业人才,自1984年起,部分高校试行了第二学士学位教育。这种方式旨在与研究生教育相互补充,更好地满足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需求。关于第二学士学位的培养,以下是一些相关规定:
一、第二学士学位属于本科后的高等教育,与研究生教育并列,都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途径。
二、已获得一个学科门类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选择攻读另一个学科门类的本科专业,并完成教学计划,成绩合格者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特殊情况,如在同一学科门类内攻读第二个本科专业,经国家教委批准也可获此学位。然而,跨专业选修课程的学生目前不被视为攻读第二学士学位。
三、考虑到教育资源有限,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将严格控制规模,主要在具备一定教学实力的本科院校进行。招生需经过学校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和国家教委批准,且需严格遵守年度招生计划。
四、攻读专业需为学校现有并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专业,新增专业需先通过审批。招生对象主要是在职人员,但也可招收少量在校生,录取过程需通过资格审查和入学考试。
五、第二学士学位的修业年限通常为两年,具体时间由学校提出并经主管部门批准。教育质量是关键,对在校生和在职人员均需严格要求。修完规定课程并通过考试者,将授予学位;未达标者则不延长学习期限或实行留级。
六、在校生毕业时,根据国家需求分配工作;在职人员修完学业后回原单位。获得学位者毕业后,工资待遇与研究生班毕业生相同;未获学位者按本科毕业生对待。
七、攻读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经费和生活补贴按照研究生班标准执行,书籍补助则按照硕士研究生待遇规定。
八、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格式统一,注明学科门类和专业名称。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