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8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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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12:18
股权转让是一个很复杂的事情,稍微有不慎,可能就会产生纠纷,处理起来就会更加麻烦。
网友咨询:
股权转让产生的欠款纠纷管辖如何确定?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杨波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而《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股权转让纠纷的管辖规则是:合同履行地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时,应当按照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确定合同履行地,在股权转让纠纷中,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应当是负有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一方所在地。
杨波律师解析:
股权转让纠纷的诉讼时效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人依据股权转让合同要求股权受让人给付股权转让款,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依据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给付股权转让款时间起算。诉讼时效为两年。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是依据公司章程履行合同义务,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其他股东有权对其提起要求补足出资的诉讼。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起计算。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是对公司侵权行为,公司有权对其提起要求补足出资的诉讼,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股东因此提起代表诉讼的,亦适用该规定。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的处理
1、转让方在正式通知公司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之后,除了股权转让合同有特殊约定的以外,他在合同中的基本义务就履行完毕了,至于公司及其他股东采取什么样的行动,转让方并不能控制。对于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的权利,如果转让方对此并无过错,就不应该由转让方承受不利后果或承担责任。因此,在此情况下,应该承认股权转让合同的约束力,不支持受让方因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要求。
2、因公司怠于或拒绝履行法定义务,而使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利时,对于受让方的民事权利,完全可以给予适当的法律救济。在此情况下,股权受让方可以起诉公司,请求判令公司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排除对股东行使权利的妨碍。可以判决支持受让方的主张。
杨波律师,北京大成深圳分所合伙人,具有建设工程高级合同管理师、高级法务咨询师资格,具有董事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投资分析师资格。杨波律师执业十余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