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1 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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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8 00:36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冯某、赵某、黎某作为高x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在对高x公司进行清算并注销过程中,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兴x公司),制作清算方案和报告等义务。然而,冯某、赵某、黎某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全部履行上述法定义务,致使兴x公司未能及时申报债权,造成兴x公司的债权未能得到清偿。对此,冯某、赵某、黎某存在过错,兴x公司请求冯某、赵某、黎某赔偿因此造成的上述损失,合法合理,应予支持。遂判决冯某、赵某、黎某赔偿兴x公司的损失——逾16.8万元货款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