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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是否连带责任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0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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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 关系是人与人之间不可或缺的一种关系,很多金钱的关系牵扯到的不止一方,而是多方,而因为这样,借款人与 债权人 就处在一个共同责任体之中,那么债务加入的 连带责任 有哪些? 一、债务加入的连带责任 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 债务承担 ,是指原 债务人 并不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来,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对债权人的债务。债权人接受第三人承担债务承诺,应视为债务加入第三人向债权人表明偿还 股权转让 款债务加入的意思后,即使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仍应认定为债务加入成立。 第三人在未有胁迫、欺诈或重大误解等情况下自愿加入到债务人与债权人的 债权债务 关系中,实际承担债务的履行,且其自愿加入行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视为只有连带清偿债务的意思表示。 第三人与债务人未就债务承担进行约定的,视力共同承担债务的履行。第三人与债务人互为连带债务人,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人不能因第三人的存在而脱离债务关系。第三人情偿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免责的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也称 债务转移 ,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第三人负担。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债务全部由第三人独自承担,其前提是需经过债权人同意。而并存的债务承担,即是债务加入,是指由债权人与第三人或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共同约定,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了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此时,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成立连带关系,他们共为连带债务人。债的加入的法律后果是,第三人承担与原债务具有同一内容和范围的债务,但同时原债务人的债务并未消灭,由于债务加入并不免除债务人的义务,因此并不一定需债务人同意。 以上是债务加入是否连带责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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