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0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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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13 22:28
问:结婚时家电是我买的,但是男方拿了一万块钱作为彩礼给了我,现在我们要离婚,我认为家电应该可以拿走,但是男方要我还那一万块钱,可是我觉得那一万块钱不应该给,不知道是不是这样了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据最高院1993年《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考虑财产的来源予以合理分割。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根据上述规定的第8条规定精神处理,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