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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罪教唆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之异同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0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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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是刑事法律中两个紧密联系的罪名,它们在实践中经常被混淆,给定案、罪名确定以及量刑带来困难。因此,区分它们的界限与区别,对于理论与实践都至关重要。


教唆罪指的是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行为。传授犯罪方法罪则是故意以各种方式向他人传授犯罪手段的行为。它们之间的相同点与不同点如下:


1. 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教唆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体。然而,对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二者存在显著差异:后者不能成为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体,而前者在教唆严重暴力犯罪时,可成为教唆罪主体并承担刑事责任。


2. 二者的主观方面主要区别在于传授犯罪方法罪仅需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晓传授内容为犯罪方法且希望被传授人掌握;而教唆罪的主观方面更广泛,包括认识到他人无犯罪意图、预见到教唆行为将导致对方产生犯罪决心和故意,并可能希望或放任教唆结果。因此,教唆罪的主观意图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


3. 侵犯的客体有所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可能还包括其他间接客体;而教唆犯罪的客体则取决于教唆的内容,具有不确定性。


4. 在客观方面,传授犯罪方法罪和教唆犯罪都可以通过口头、书面或示范方式实施。传授犯罪方法罪侧重于传授方法,而教唆犯罪侧重于激发犯意。


5. 犯罪形态方面,传授犯罪方法罪为行为犯,一旦实施传授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而教唆犯罪则通常属于结果犯,犯罪既遂的标准取决于被教唆人是否接受教唆并实施犯罪。未完成犯罪行为的,属于犯罪未遂。


6. 在罪名与法定刑的规定上,传授犯罪方法罪是一个罪名,无论传授何种犯罪,都构成一个单独的罪名和刑罚。相反,教唆罪不是一个罪名,其刑罚取决于教唆的犯罪性质,通常作为共同犯罪中的行为表现。若教唆多种犯罪,则构成数罪。


实践中,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罪难以完全区分,往往在具体案件中存在教唆与传授的交织。为解决这一问题,建议按照吸收犯或牵连犯的原则处理,选择更严重的罪名进行判决。


扩展资料

教唆罪,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罪。教唆罪的特征是教唆人并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实施自己的犯罪意图。教唆犯和被教唆犯罪的人形成共犯关系,因此,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应当是具有民事行为和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有精神病的人,不构成共犯关系,只对教唆人单独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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