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0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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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市稽察办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开展对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稽察;
(二)跟踪检查相关行业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投资及规定情况;
(三)组织开展对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审批程序、建设进度、工程质量、招标投标、资金使用、概算调整和竣工验收等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四)对违规问题,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配合上级部门开展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和专项检查工作。
第七条稽察人员应当由公务员担任,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具备与稽察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市稽察办应当组织对稽察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稽察人员依法稽察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稽察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稽察人员办理稽察事项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被稽察单位或者稽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稽察人员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
稽察人员在稽察工作中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材料的,在稽察工作中严重失职的,泄露被稽察单位商业秘密的,参与或者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正常建设和日常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市稽察办可以对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的业绩和参建单位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二条稽察结果采用稽察报告、整改通知、通报等形式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及其相关区、县(市)和部门。被稽察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的内容和要求,认真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市稽察办应当跟踪监测整改情况,并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第十三条稽察结束后,市稽察办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建立稽察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