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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中怎样规定工伤?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0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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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3 09:41

劳务关系中工伤,是可以由接受劳务一方赔偿的。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的委托与被委托、承包与发包等民事关系中,一般来说都是会涉及到劳务关系的,如果是劳务关系中受伤的,也需要按照法定的标准予以相关的受伤的人员赔偿的。 劳务关系是合同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所以劳务人员在工作中受伤的,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由接受劳务一方赔偿。如果属于雇佣关系的雇员遭受人身损害的话,雇主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实也就是说,只要在生活当中与用人单位确实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的话,自己一些基本的权益都是可以得到维护的。
1、建立劳动关系,被认定为工伤的,适合《工伤保险条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属于雇佣关系的雇员,遭受人身损害的,适用《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3、两者的区别在于:
一是责任性质不同。雇员受损的赔偿责任是民事责任,民事侵权考虑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失,实行过失相抵;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从性质上看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实行无过错责任,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赔偿
二是适用上关系不同。一般情形下,两者不能并用,一旦认定为工伤,工伤职工及家属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赔偿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如果工伤事故是由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在按规定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向侵权人提出索赔。
在日常生活当中,即使劳动者本身和用人单位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但是在法律层面上来说,并不是所有的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有些关系也是属于雇佣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我国的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此时是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但是在法定的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中,申请工伤认定要提供相应材料,只有在经过认定程序之后确定属于工伤的,可以获得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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