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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实行的原则是什么?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8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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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00:12

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实行的原则是根据*的组织系统来划分的,分为上下级人民*,是两者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权限。行政诉讼的管辖分为一般和特殊地域管辖两种,特殊地域管辖的经复议的案件是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管辖。

一、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实行的原则是什么?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有基层人民*、中级人民*、高级人民*和最高人民*四级*,都可以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但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至第16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高级人民*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管辖中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虽然三者的级别管辖都具有很多相似之处,但是行政诉讼因为其被告的特殊性,其级别管辖也与前面两种诉讼有着较大的差异。

二、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确认了级别*的管辖之后,地域管辖上的一般规则是原告就被告,也就是说原告要去被告所在地的*起诉。

(二)特殊地域管辖

1.经复议的案件

经过复议的案件由原机关所在地*或者是复议机关所在地*管辖。

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人身自由地)*管辖。

三、行政诉讼法管辖的种类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是确定各级人民*之间以及同级人民*之间的权限划分。

1.级别管辖

2.一般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

3.特殊地域管辖

4.共同管辖

是指两个以上的*对同一个诉讼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辖权的情况。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共同管辖情况有:

(1)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都有权管辖。

(2)采取*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被告所在地的*与原告户籍地、住所地、被*人身自由地的*都有权管辖。

(3)临界不动产案件。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都有权管辖。

行政诉讼的管辖若是是一般地域管辖的,那么是需要原告去被告的所在地的*起诉,也就是原告就被告。我国的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实行的是按照*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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