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8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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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8 02:32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限与区分:
民事欺诈和诈骗罪区别关键在于双方当事人在行为之后,是否都获得了一定的民事利益。
民事欺诈是通过双方履约来间接获取非法利益,双方当事人仍然存有民事利益;而刑法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客观上可引起他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但行为人从根本上没有承担约定民事义务的诚意,而是只想使对方履行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直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对对方当事人而言无所谓民事利益。
1.二者的行为动机不同
民事欺诈是行为人用夸大事实或虚构部分事实的方法,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以此谋取一定利益,通俗点讲是“赚便宜”,其行为不必然体现出主动性;
而刑事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诈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换句话说是“骗钱”,行为人不打算付出任何对价或付出极少的对价而获取对方财物,其行为表现具有主动性、积极性,主观方面一般是直接故意。行为动机的不同是二者的最主要最本质的区别。
2.二者的外延范围不同
民事欺诈是通过欺诈诱使对方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如签订合同、进行交易等,并通过双方履行民事行为间接获取非法利益(或建立特定民事法律关系);
而刑事诈骗是通过欺骗直接获得他人的财物。民事欺诈的外延要大得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中的所有不诚信行为,皆可归于民事欺诈之范畴。从语义上讲,前者强调的是行为的性质和方式,后者侧重的是行为的动机和结果。
3.二者在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称性上不同
民事行为发生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双方因循公序良俗及法律规范,尽量恪守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在权利义务上具有对称性。在民事欺诈中,即使一方当事人存在夸大或隐瞒事实的情节,但其主体行为依然是履行民事约定,双方在权利义务上仍具有一定的对称性。
而刑事诈骗中,行为人旨在直接取得对方的财物,不付出任何代价或仅支付极少的对价,故双方在权利义务上不具有对称性。
4.二者侵害的客体、对象不尽相同
民事欺诈侵害的客体涵盖一切民事秩序,侵害的对象可以是物权、债权,也可能是人身权;
刑事诈骗侵害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秩序,犯罪对象只能是物权,且仅限于可量化的一般物权,而不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前者属于私法的调整范畴,后者属于公法的调整范畴。
5.二者在“非法占有”的理解上不同
所有权有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民事欺诈也能达成非法占有状态,这种占有是所有权权能意义上的“占有”;
而刑事诈骗在于取得或控制财物本身,而非仅仅形成权能意义上的“占有”,故诈骗犯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述,应理解为“取得”或“据为己有”之意,不可以简单地理解为所有权中的某项或几项权能。刑法意义上的“占有”与民事意义上的“占有”有着完全不同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