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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4年第8号公告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8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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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7 11:58

为了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中小微企业成长,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共同发布2024年第8号公告,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公告明确指出,个人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若持股期限在1个月内(含1个月),则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且暂按50%计入;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告详细解释了公告所涉及的挂牌公司定义、持股期限计算方式、证券账户资金处理以及纳税义务履行等关键点。

公告中还特别强调了对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规则,并详细列出了个人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的多种获取途径。对于转让股票的定义,公告列举了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司法扣划、依法继承、要约收购、现金选择权、ETF份额认购等多种情形。公告还特别指出,对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公告规定计税,但对于退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四条规定执行。

公告强调了年(月)的定义,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财政、税务、证监等部门需加强合作,确保有效实施。

最后,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直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派发股息红利的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应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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