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9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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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04:33
在对绑架罪的审判中,评断其情节是否较轻的认定标准往往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境进行深度剖析。
一般的情况包含了绑架犯罪未遂、中止、仅索取少量赎金、未对被绑架者实施任何*以及犯罪后主动投案并未导致严重后果等要素。
从刑法的角度来看,绑架罪所涉及到的法律利益,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
(1)人身权利法益(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安全);
(2)财产权益法益(对应的是他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
(3)社会权益法益(对社会秩序与公共安全的维护)。
就司法实务的角度来加以观察,人身权利法益无疑是受到最多保护的重中之重。
因此,即便在绑架罪的案件中,人身自由不可避免地受到了侵犯,但若被绑架者的人身安全未遭受到实质性的损伤,或者人身自由遭受*的程度相对较轻的话,这些因素将成为判别绑架罪情节“较轻”的首要考虑依据。
然而,尽管财产权益法益和社会权益法益对于判定绑架罪的犯罪性质与严重程度来说并不具备决定性的主导作用,但是它们仍然可以对绑架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产生重大的影响。
例如,倘若绑架行为并未对被绑架者的人身安全构成重大威胁,但赎金的勒索数额大得惊人,方式极其恶劣,社会反响及其恶劣,那么同样不能被定义为“情节较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