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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民法典规定是什么?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9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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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1 15:01

保管合同《民法典》规定是根据《民法典》第888条当中明确的规定,保管合同主要指的就是保管相关人员所交付的保管物品,需要返还保管物的合同,当然在合同的内容当中,具体的是可以约定保管的费用,还有违约责任的。

一、保管合同《民法典》规定是什么?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定义】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条 【保管费】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二、保管合同保管人的义务有哪些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1)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2)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5、责任承担:

(1)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人按约定保管物品后,寄存人要支付保管费用。

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保管合同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可能是比较陌生的,因为现在很多情况之下即使是存在事实上的保管,但是也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但实际上如果签订书面合同的话,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有利的,可以约定具体的保管费用,还有就是违约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1 15:04

保管合同《民法典》规定是根据《民法典》第888条当中明确的规定,保管合同主要指的就是保管相关人员所交付的保管物品,需要返还保管物的合同,当然在合同的内容当中,具体的是可以约定保管的费用,还有违约责任的。

一、保管合同《民法典》规定是什么?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定义】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条 【保管费】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二、保管合同保管人的义务有哪些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1)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2)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5、责任承担:

(1)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人按约定保管物品后,寄存人要支付保管费用。

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保管合同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可能是比较陌生的,因为现在很多情况之下即使是存在事实上的保管,但是也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但实际上如果签订书面合同的话,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有利的,可以约定具体的保管费用,还有就是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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