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9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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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分钟前
有时间,十五天内要去处理;超过十五天不去处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