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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证女方又怀孕彩礼还能要回来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9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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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6分钟前

领证女方又怀孕彩礼能否要回来,要根据是否达到退回彩礼的条件而定,如果支付后导致生活困难的可以要求退还彩礼,双方可以协商进行处理,如果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起诉到来处理。

一、领证女方又怀孕彩礼还能要回来吗?

领证女方又怀孕彩礼能否要回来,是根据是否达到退回彩礼条件而定的,彩礼是男方按习俗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是以双方结婚为条件的,按照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或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应予支持。反之,如果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已共同生活的,离婚时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不予支持。因此,关于涉及彩礼的问题,要么离婚时男方要求返还彩礼并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应予支持的条件的,由女方予以返还;要么因不符合规定的应予支持的条件的,女方不予以返还。在后一种情况下,女方用彩礼钱买的东西属于女方的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应归女方所有。

二、《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对于彩礼的规定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第八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

第九条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第十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人民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第十二条 人民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十三条 人民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第十四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法律上只规定了三种情况下是可以返还彩礼的,对于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且怀孕了的,只要在支付后导致生活困难才可以返还彩礼,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彩礼的支付情况来进行认定,如果无法协商处理的,可以起诉到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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