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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一章 附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6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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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第十一章,着重强调了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首先,第七十六条规定,各级和各部门必须严格管理预算外资金,具体的管理办法由制定和公布。同时,强调了人民代表大会在预算外资金使用方面的监督职责,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针对民族自治地区的预算管理,第七十七条规定遵循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已有明确规定,将直接适用;若无明确规定,则按照本法和的相关法规执行,体现了对地方特殊情况的考虑和尊重。


第七十八条规定,有权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和补充预算法的相关规定,以确保法律执行的灵活性和有效性。


最后,第七十九条明确了本法的施行日期,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开始实施,同时废止了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一日发布的《国家预算管理条例》,这体现了法律的更新和完善过程。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制定本法,自1995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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