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6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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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30 19:07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条件主要就是由这个土地的使用者必须是这个固定的群体,然后领有这个国家土地使用证,具备产权证明等材料。所以说想要将划拨土地进行出租,必须同时满足这些条件,否则是不可以的。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规定是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地上建筑物有合法产权证明的,土地使用权人是公司,企业或个人的,同时满足这些条件,划拨土地才可以依法出租。而且,如果土地是划拨性质对外出租,土地使用权需要经过房管局和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四十四条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便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只有国有企业用地才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本身就不需要交纳土地使用费,所以,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法律上也规定了相应的条件。
想要对这个划拨土地进行出租,首先就是需要了解清楚划拨土地的出租条件有什么,然后就是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进行划拨土地出租的办理,所以说在进行出租之前就要提前了解清楚相关的规定,然后再办理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