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6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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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1分钟前
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的:
1、在当事人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的要求(如:当事人未婚未就业且没有单独的住房等);
2、且当事人的户口原籍地的村(居)委会及户主都同意接收当事人的户口迁入的,当事人的户口可以迁回原籍挂靠;
3、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咨询户口原籍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