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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第五章 开发利用管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6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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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8 13:51

在江苏省,对水库的开发利用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根据《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第五章,任何在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的活动都必须遵循相关规划和总体要求。首先,任何建设和发展项目,无论是城镇还是其他设施,都不允许侵占水库管理区域,以确保防洪安全和水资源保护。


大中型水库的开发利用规划需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通过所在地设区的市*批准,小型水库则需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县级*批准。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外的区域进行工程设施建造或取水等活动,必须依法获得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并履行相关手续。


利用水库大坝坝顶作为公路需经过科学论证,大中型水库需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小型水库需经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公路路面的维护,确保安全。水产养殖需符合多项规划和保护标准,领取养殖证,并服从水库的蓄洪、泄洪和调水需求。承包养殖需签订协议,明确有偿使用,并规定承包期限不超过五年。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量配置方案、调度和供水安全预案,确保居民生活用水优先,兼顾农业和工业生产用水及生态环境用水。使用水库供水的单位除了依法缴纳水资源费,还需向水库管理单位支付水利工程水费。水库管理单位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实行计量收费,农业用水逐步实行计量收费。


使用水库供水的用水户,由水库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取费用,委托单位收取时需出示代收委托书,否则用水户有权拒绝支付。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水库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


扩展资料

《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经2011年7月16日江苏省十一届*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6日江苏省*常委会公告第83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水库建设、工程管理、安全运行、开发利用管理、水域与水资源保护、法律责任、附则8章45条,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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