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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资不抵债,股东需承担什么风险和责任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8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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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8分钟前

2015年4月,李某、张某、陈某和黄某四人合谋在北京设立了一家互联网游戏软件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四人约定李某人民币出资20万元、张某人民币出资30万元、陈某以一款手机软件APP的著作权出资(作价25万)、黄某人民币出资25万元,并约定当年7月1日前完成全部出资。

2015年9月股东李某发现,黄某只出资了20万元人民币,仍欠5万元出资款未打到公司账上。股东陈某手机APP软件经过评估后,价值10万元,远低于当初约定的25万元出资额。另外公司成立以后,股东张某以购买办公用品的名义,把10万元出资款以货款的名义打到其妻掌控的一家文具用品公司。2016年1月李某多次以公司的名义向张、陈、黄三人主张完成履行出资义务。三人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辞。

几年后,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17年1月依法向申请破产。截止到2017年1月31日,公司共欠外债人民币150万元。

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杨馥蔓律师解析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公司资不抵债申请破产的案例也日渐增多。一般情况下公司由自身全部资产偿还债务,股东是不需要承担偿债义务的。但有三类情况例外:

1. 股东出资不足

所谓股东出资不足,是指股东取得一定股份而未相应给付或者是无代价而取得股份。结合上述案例的情形,股东黄某就是这种情况。

股东出资不足的责任分为两部分:

(1)由于违反发起人之间的约定,本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黄某除了向公司补足欠缴的出资款外,应当向其他三位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股东足额出资,是公司对外履行完全债务的基石。一旦股东出资不足,公司无足够资本支付外债,将直接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公司法》规定,对因股东出资不足造成公司资不抵债的,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外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股东出资不实

《公司法》规定,股东除货币出资外,还可以以实物、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评估作价的财产出资。而所谓股东出资不实,是指股东以非货币出资时,出资资产价值低于约定的出资额。本案中股东陈某便是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

与股东出资不足的区别是,由于出资人对内已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因此出资人之间没有违约的情况产生,出资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出资不实的出资人仅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公司外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杨馥蔓律师补充:

3. 股东非经法定减资程序,抽逃出资的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常见的抽逃出资形式主要有:(1)验资后直接非法转出资金;(2)虚增债权债务关系转出资金;(3)关联交易。本案当中的张某的就是属于第三种情况,即张某以购买公司物品的名义把出资转到其妻名下的公司。

4. 股东出资不实或不足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5. 其他股东的责任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3款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1款或者第2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杨馥蔓律师支招

1. 当前正值传统经济向互联网经济转型,企业出资人在认缴出资时,应当谨慎评估行业发展情况并了解企业自身的发展状况,避免出现高额认缴、低额实缴的情况。

2. 虽然《公司法》已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并取消验资情况。但企业可通过公司章程约定各股东的出资额,并约定验资程序。对以非货币的实物出资,应该通过第三方评估作价,以便向其他股东及债权人公示其出资情况。

3. 公司章程可约定对关联交易、重大资产处置等情况需经出席股东(大)会并持有2/3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避免股东关联交易或抽逃出资。

4. 在运营中应保持适度的谨慎,避免增资过快、过度的扩张所带来的高额外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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