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7 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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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9 17:33
1、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2、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