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7 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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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3 17:06
为了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食物中毒事故发生,明确管理责任,保护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多项法律规定,制定了《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及幼儿园,旨在通过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学校食品卫生安全。
在实施中,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若失职,导致食物中毒事故,将被追究行政责任。规定详细列举了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和标准,从管理层到直接操作层,明确了不同级别的责任主体。同时,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原则和程序,强调了公开、公正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在执行过程中,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时,将依据事故严重程度划分责任,分别追究相关责任人。对于一般事故,将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对于较大学校事故,除直接管理责任人外,还需追究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重大学校事故,则需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此外,对于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在事故预防和处理中的失职行为,也将追究相关责任人。
通过实施行政责任追究,旨在形成层层压实的责任体系,确保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有效执行。同时,规定强调了对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后续改进工作的严格要求,确保在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促进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持续改进。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通过严格的法律制度,确保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保护师生健康,构建安全、健康的校园环境。对于承包经营单位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同样需遵守相关规定,确保食品卫生安全,避免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列十五条,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而制定的,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