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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 ...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7 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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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3 17:06


为了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食物中毒事故发生,明确管理责任,保护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多项法律规定,制定了《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及幼儿园,旨在通过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学校食品卫生安全。



在实施中,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若失职,导致食物中毒事故,将被追究行政责任。规定详细列举了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和标准,从管理层到直接操作层,明确了不同级别的责任主体。同时,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原则和程序,强调了公开、公正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在执行过程中,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时,将依据事故严重程度划分责任,分别追究相关责任人。对于一般事故,将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对于较大学校事故,除直接管理责任人外,还需追究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重大学校事故,则需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此外,对于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在事故预防和处理中的失职行为,也将追究相关责任人。



通过实施行政责任追究,旨在形成层层压实的责任体系,确保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有效执行。同时,规定强调了对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后续改进工作的严格要求,确保在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促进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持续改进。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通过严格的法律制度,确保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保护师生健康,构建安全、健康的校园环境。对于承包经营单位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同样需遵守相关规定,确保食品卫生安全,避免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扩展资料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列十五条,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而制定的,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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