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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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18 20:58
法律分析:1、 各部门安全员需对本部门监护人员进行培训,现场监护人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监护;
2、 监护人在执行监护任务时,必须按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并应随时注意自身人身安全;
3、 现场监护人需掌握作业现场的生产工艺流程及设备设施的状态,确保作业现场的安全措施得到落实(按特种作业票实施),达到作业要求。
4、 现场监护人对施工所用的器具设备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禁止使用,并报部门安全员确认;
5、 监护人在执行监护过程中,应专心关注作业情况。
6、 监护人临时离开时,应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待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
7、 监护人在执行监护过程中,不得做与监护工作无关的其它事情,避免发生因监护不利,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事故;
8、 监护人在监护时检查作业现场配备的应急救援器材是否完好可用。
9、 监护现场出现任何意外或发生事故,监护人应向分厂、公司领导及时上报。
10、无论施工单位是动土、动火、登高、进入容器扩建、技改等一系列作业时在哪个部门作业必须由哪个部门出安全监护人员,并且一个施工点对一个监护人。
11、在高处、密闭空间等危险环境、危险区域内的特种作业可增加监护人员,确保监护工作到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