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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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7 18:37
判决书生效后利息怎么算?
分为两种利息:
一种是正常利息:
分为两部分算:
第一部分是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来计算:公式就是:本金*天数*利率
第二部分是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来计算:公式就是:本金*天数*利率
详见: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15号
另一种是不按照判决书规定的时间付钱所要计算的加倍迟延利息:计算方式为:[欠付款项本金+由另一方先支付给*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迟延天数*0.000175
这个迟延天数的意思就是:从判决书规定的付款履行时间届满次日起算到实际清偿之日为止。
由另一方先支付给*的费用指的是:这个钱对方先交给*了,结果判决下来是由另一方支付,并且是直接支付给对方。具体还是得看判决书怎么写的,您也可以参考下面的法律依据看一下。
另外呢,现在计算器很多很方便,有很多小程序可以用于判决书利息计算的,比如“不二法律助手”、比如“贷款利息计算器”等等,百度上有很多,可以参考适用一下。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人民*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四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