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契税法》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契税法中规定的“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被不少人解读为契税将增加,这也是误解。因为此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也是如此规定的。
中国各地契税的征收,由央府确定一个上限,然后由各地根据自己的情况在央府规定的上限范围之内,因城征收。
这在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也提出了如此明确的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但是,“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所以说,这次的契税法,只是税收法定原则下的一个法律规定的程序化升级,但并没有改变内在的契税征收税率及各地因城征税的逻辑。
个人首套购房,购买住宅,享受契税优惠政策;购买人二套或者公司法人购买则不享受契税优势政策。
个人首套,享受契税优惠政策,≤90平米,税率为1%;>90平米,税率为1.5%。
二套购房或者公司购房,均不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税率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