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文书公告送达是行政处罚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之一。根据规定,行政处罚文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由其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如果负责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由案件承办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如果通过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可以适用公告送达,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上刊登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后,即视为送达。需要注意的是,在适用公告送达时,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此外,如果对行政处罚有不服的,也可以进行二次复议。